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园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薛惠明发布时间:2023-09-18浏览次数:341



上外保〔20231

(经2023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有序推动大学校园对外开放的通知》(沪教委保20238号),遵循安全有序、资源共享、服务社会等原则,结合学校两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除本校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校友之外的其它来访人员(以下简称来访人员)。

第三条 来访人员需预约登记。来访人员可通过校园参观小程序进行预约,预约后即可入校。

第四条 来访人员入校时需实名亮证。预约过的来访人员进入学校时需刷身份证通过闸机入校。无预约人员可凭身份证或驾驶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登记后入校,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事由等内容。

第五条 学校操场对外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6:30-8:00,晚上17:00-21:00;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对外开放的时间规定。

第六条 来访人员应自觉接受学校门卫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拒绝该人员入校:

(一)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未按要求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不能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曾出现故意毁坏学校设备和公共设施行为的;

(四)曾在学校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醉酒等其他不能自控行为的;

(六)其他妨碍校园管理、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情形。

第七条 来访人员进入学校,请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宠物、大型犬只、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进校;

(二)严禁在校园内大声喧嚣、使用大功率外放设备和操作无人机;

(三)严禁在校园抽烟、随地吐痰、损坏公共物品、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严禁从事伪科学或不健康的活动;

(五)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六)严禁从事盈利性的培训、训练、售卖等活动;

(七)严禁从事其他影响学校安全管理,干扰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不提供停车场地,非公务事由车辆禁止入校。

第九条 非因他人原因,来访人员在校期间产生的任何财产损失或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来访人员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因其过错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其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其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情况,造成本人及他人伤害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学校举办重大活动等情况,学校可视情况临时关闭来访人员进校权限。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344日起施行,原《虹口校区操场管理办法(试行)》(上外办〔201719号)同时废止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4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