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者:薛惠明发布时间:2023-09-18浏览次数:31



上外保〔20201

(经2020年第三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各机关职能部门、院系、科研机构、直属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教学、科研、实践、管理、服务、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得生产活动不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不造成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档案资料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从而保证学校各项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具体内容涉及学校实验室、消防、交通、房屋设施、基建、后勤保障和服务等方面。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秉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上海外国语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领导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主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安全生产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安委会主要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综合性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三)组织全校性安全生产管理大检查和重点专项督查;

(四)督查督办学校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五)召集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布置相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七)协助消防、安监局等上级部门开展和落实工作。


第三章 校内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改革发展全局,列入学校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教学科研、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议事日程,作为校党委向党委会、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书记或校长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全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

(六)领导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打造监管队伍,保障安全生产必须的人员、经费、装备等。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与学校事业发展保持同步增长。

第八条 学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承担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召开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审核学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经费预算;

(四)组织、协调开展师生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事故现场救援;

(六)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指导隐患整改;

(七)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等工作;

(八)协助学校其他校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其他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承担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分管部门、院系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分管部门、联系院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部门、联系院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全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部门、联系院系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每年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六)积极配合,协调组织开展分管工作范围内各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学校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学期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尤其要加强本单位教学科研过程中实验室材料、装备,以及实验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积极主动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提供人员、设备、资金、宣传教育、监督等支持保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等。

(三)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各自业务工作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工作技能。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三)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并依规享有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的权利。


第四章 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保卫处作为校内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监督部门,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组织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校园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全校范围的安全生产督查,推动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组织和指导全校范围内的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学校安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治安与消防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学校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负责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涉校涉生治安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监控网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全校范围的防灾减灾技能培训与演练;负责学校重点部位和公共区域的安防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活动、办公场地和经营场所安全。各单位利用场地场馆对外租赁,或组织、承接各类文艺、商业、会议及体育赛事等,其安全由场地租赁或组织、承接单位具体负责。

学校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和实验楼、办公楼等公共楼宇的安全分别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学校所属经营单位和校内商业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和场所租赁方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校内道路和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校园道路标牌标识、道闸系统、停车场等校内交通设施;负责校园出入口交通管控和门禁管理工作;承担学校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管控。

第十六条 校车运行安全。校车包括学校自备车辆和校外租赁车辆。学校自备车辆的运行安全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归口管理,校外租赁车辆的运行安全由租赁公司归口管理,学校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检查。

后勤工作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校车的运行安全,并和提供校车的校外租赁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提供校车的校外租赁公司应当配合学校后勤工作管理处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后勤工作管理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排除校车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确保乘坐校车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 食品卫生安全,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校食堂、餐厅、自营超市的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食堂、餐厅、自营超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取缔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摊点;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谁引入、谁监管、谁负责”原则,非学校自营超市和餐饮等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由引入或监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卫生防疫安全,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传染病或疫情的预防、监控及报告等工作;加强对教学、科研和生活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安全的监控管理,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和管控;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卫生防疫与救护知识教育培训,做好健康保健与卫生防疫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由科研处归口管理。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协助做好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院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生产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制定和审定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监督各部门(院系)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统筹监督各部门(院系)处置各类实验废弃物品;制定和审定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

各实验室的具体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处置各类实验废弃物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活动安全,其中全日制中国籍学生由学生处归口管理,留学生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归口管理。各院系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活动方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学院开展学生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监督;制定和审定学生各类活动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组织开展或督促学院开展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各院系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本院系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本院系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本院系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负责按照学校和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报告本院系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

其他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单位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全,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归口管理,上外迎宾馆及上外宾馆学生宿舍由宾馆归口管理,学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协助管理。各院系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与安全教育。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检查,监督各院系开展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和督促各院系开展学生宿舍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监督检查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从业人员健康、从业条件管理情况。

各院系主要职责是:定期开展本院系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宿舍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具体落实本院系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本院系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基建与维修工程安全,其中维修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全由基建处归口管理;维修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下项目安全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归口管理(以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基建处主要职责是:对基建工程或一定规模维修工程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在项目立项审核、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措施;建立新建项目前期论证、设计、规划安全风险评估评审机制。

后勤工作管理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落实所管理的维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校相关的维修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水电气管网线路及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正常运行;建立本部门负责维修的工程前期论证与安全评估机制。

第二十三条 网络设施安全,由信息技术中心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以及主管部门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做好学校网络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学校网络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负责校园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网络技术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负责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学校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制定校园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内弱电机房和弱电井道安全,由信息技术中心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对全校的弱电机房和弱电井道进行普查、登记和造册,逐一核实弱电机房和弱电井道的位置、面积、功能和所放置的设备;确定各校区弱电机房和弱电井道的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弱电机房和弱电井道的钥匙,并在各弱电机房和弱电井道门口公开信息铭牌,明确各个弱电机房和弱电井的编号、名称、用途、管理人与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各弱电机房和弱电井道的防火、防盗和功能设施等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弱电要求的机房和井道要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由学校统一研究解决;对功能不单一,由多部门共同使用的弱电机房和弱电井道,统一由信息技术中心归口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归口管理。特种设备具体指建筑物内电梯、食堂(澡堂)锅炉、自动化垃圾房、专用医疗器械设备等。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具体岗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设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和使用维护档案,及时记录日常使用运行情况;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消除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并开展相应的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二十六条 校舍安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后勤工作管理处协助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校舍管理资料档案,建立学校校舍安全年检制度;负责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校外建筑设施和地质灾害隐患。

第二十七条 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分别由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工作管理处、基建处等单位按现行管理职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各自分工,制定并落实防范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储备管理与更新补充;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人员培训;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适时修订与完善。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每年与学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学校每年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应与单位内部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安委会要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有问题早发现、有隐患早消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的领导干部或单位,学校安委会将有关情况如实及时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将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对该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督查、评价考核等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在考察中层正职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应听取安委会意见,了解其任职期间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应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服务承包单位,主管单位应对其进行处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人身、财产、环境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调查追究主管单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六)对本单位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形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责令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或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因下级单位或个人对上级领导指令阳奉阴违,采取隐瞒、藏匿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监管,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三章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现本规定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时,学校安委会办公室可以提请学校启动调查程序,并指定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需要组织处理或者实行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负责调查的部门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作出界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全校公布。被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按照此规定内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保卫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1229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12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