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薛惠明发布时间:2023-09-18浏览次数:28



上外保20221

(经2022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校各机关职能部门院系、科研机构、直属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坚持“学校统一领导、保卫部门监督指导、各单位自主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学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应急救援消防机构依法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安委),在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统一领导下,由保卫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统筹管理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消安委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以下简称消安委办)代表学校行使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职权,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报,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应急救援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报学校保卫处

(六)确保本单位区域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管理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会同各院系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二)由保卫处牵头,会同各院系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并上报保卫处

第十坚持“消防安全属地管理”,校内各单位分工负责各自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有出租业务的各单位,承租单位应遵守学校和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门诊部、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宾馆(专家楼,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车库、材料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语言博物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以上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在必要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严禁埋压、圈占、封堵、擅自改变、拆除、毁坏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凡承租、承包等经营性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配齐消防设施及器材,并定期检修,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已经配置到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凡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写出书面情况说明,交由学校保卫处备案,对丢失、被盗、损坏特别严重的,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赔偿或进行处罚。

第十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如有需要,可仅提交电子版)和档案机构备案。

第十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地下室、半地下室根据国家和上海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使用。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集体宿舍、办公室、教室、会堂和施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动用明火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十九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 学校各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 学校内出租房屋,承租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应急救援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救援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及各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须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学校保卫处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做好整改跟踪记录。   

第二十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二十七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十八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应急救援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九 学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应急救援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组织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 学校各单位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三十七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 学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学校实验室应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三十九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学校下属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消防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筹措与承担。

第四十

消防经费根据不同用途分为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日常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日常消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学校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专人保管,完好有效;

(二)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会议、培训、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完备,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解决,杜绝火警、火灾发生;

(四)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五)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应急救援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年无任何火灾、火险、火灾隐患;

(二)对本人负责的消防安全区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完备,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警、火灾发生;

(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消防工作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推广,有突出贡献的;

(五)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应急救援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第四十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纪律处分。

(一) 擅自挪用、拆除、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 违规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的;

(三) 违规使用明火或个人违反规定吸烟,经劝阻不改的;

(四) 违规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五) 无上岗证,进行焊工、电工等作业的;

(六) 占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门的;

(七) 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非火警动用消防器材的;

(八) 经安全检查,存在防火隐患、逾期不整改的;

(九) 火灾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或发生火警、火灾隐瞒不报的;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四十六 学校各单位应按照此规定内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91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831日印发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