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虹口校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者:薛惠明发布时间:2023-09-19浏览次数:55


  1. 安全责任:

  1. 保卫工作部(处)执行本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履行本管理制度;

  3.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1.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校园范围内所有场所动火作业。

)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学校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保证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没有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须先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学校保卫工作部(处)申请动火许可证;

3. 保卫工作部(处)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提交的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提交动火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视为均知晓并同意本管理制度

4.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

5. 动火作业时,操作员须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上岗和人证不匹配。操作时须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监督员;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涉及室内(包括屋顶及外立面)动火操作的建设单位与保卫工作部(处)均需安排专人全程监督动火过程

7.保卫工作部(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并要求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动火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禁止继续动火作业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